洛阳居龙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居龙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7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杨璐,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居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凤翼路(农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龙、朱晓飞,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居龙建筑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已经完工,涉案纠纷已经转变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合同中管辖法院约定无效,郑州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适用一般管辖,因合同履行地不具体、不明确,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郑州运输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且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郑州运输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郑州运输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黎辉
审 判 员  谢玉清
审 判 员  朱云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马 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