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初235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负责人:赵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剑平。
被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东新上海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杨杰,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贺剑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8号院2栋2门401号,身份证号:
410303196601192511。
被告:白金英,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杨杰、***、贺剑平、白金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刘龙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光东
书记员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