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5民初5846号
原告:**,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龙波,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剑平,经理。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科智建筑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龙波、张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科智建筑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因拖欠原告社保费用导致原告自行缴纳造成的损失22857.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在被告处退休。由于被告欠缴养老保险费用,导致原告自己补缴了22857.98元的养老保险费用才将养老金手续办好。请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科智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科智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1日生效。合同约定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2019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退休。由于被告欠缴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原告无法通过退休审核,原告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了22857.98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为6390.46元、单位部分为16467.52元。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承担因拖欠原告社保费用导致原告自行缴纳造成的损失22857.98元,该委于2021年7月2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因被告未缴纳相关费用,原告自行缴纳了拖欠的社保费用,其中包含应有被告承担的补费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而原告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其本人缴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费用16467.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