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5民初157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国,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东新上海商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新。
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剑平。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田亚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智公司)、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地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国、被告科智公司、中房地产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三原告的工程款共计705621.66元(其中***414828元、***190240.66元、***1005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科智公司系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公司,被告科智公司从被告中房地产处承包了中钢西苑贵庭项目和新街观景苑项目等工程。后被告科智公司将上述项目中的主体、涂料保温和水电消防分包又转包给了三原告,三原告按照该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要求,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上述项目早已完工交付并经过验收后投入使用。但被告科智公司迟迟不予支付三原告的工程款。三原告二被告讨要过程中,二被告为了免予诉讼就同三原告达成了分次支付协议,但现在按照分次支付协议约定期限早已超过,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支付拖欠三原告的工程款。综上,二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故依法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科智公司、中房地产共同辩称,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股东变更为徐宇博控股80%,并实际经营公司,且经营期间财务及工程管理负责人发生变化较大,而本案诉争的工程款发生在该变更之前,公司认可与三原告之间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但公司目前无法核实具体数额,希望原告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与被告对账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科智公司(甲方)、中房地产(丙方)签订《工程款分次支付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丙三方就中钢西苑贵庭项目和新街观景苑项目工程款尾款支付办法达成以下协议:***欠款数额为772145元,***欠款数额为688747元,***欠款数额为280553元。由于甲方目前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欠款,三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①乙方放弃诉讼解决欠款及欠款利息,同意甲方按以下时间节点分三次向乙方付清全部欠款;②若乙方无法按期支付,丙方承诺按期支付全部欠款;③若不能按期支付,乙方有权依法起诉欠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协议显示付款方式为:***(2018年9月1日付231644元,2018年12月31日付231644元,2019年1月25日付308858元),***(2018年9月1日付206624元,2018年12月31日付206624元,2019年1月25日付275499元),***(2018年9月1日付84166元,2018年12月31日付84166元,2019年1月25日付11222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科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我公司外欠款较多,要账困难,致使尚欠贵方的工程款不能应时给付,因此而给贵方造成的麻烦本公司深表歉意,目前我公司正积极协调,清欠外账,本公司特郑重承诺在2020年元月23日(农历春节前)将所欠贵方旧账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科智公司拖欠三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工程款分次支付协议》及《承诺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科智公司未能全额、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科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0562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的具体说明,本院确定被告科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4828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240.66元,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553元。对于三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1、向***支付的利息:以414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2、向***支付的利息:以190240.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3、向***支付的利息:以1005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中房地产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工程款分次支付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是只要被告科智公司未按期支付欠款,被告中房地产即应向三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该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的一般保证的内容,故此,结合三原告陈述的维权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中房地产应当对被告科智公司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14828元。
二、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240.66元。
三、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553元。
四、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14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五、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90240.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六、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5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七、被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被告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