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3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东新上海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申请人: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贺剑平。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科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