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64号
申请人:河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延秋村洛宜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多,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9#商业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
被申请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河下村15组同力道南侧。
负责人:史松伟。
申请人河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95804.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5095804.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