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631号
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与光武路交叉口新都会2栋3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张冬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军,广东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78号9#商业104、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保全费1112元,合计2446元,由原告南阳市西顿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郝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