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豫0323民初2244号
原告
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0655091X9。
法定代表人:蒲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台,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住新安县石井乡石井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新安县石井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石井镇址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3090200742B。
法定代表人:崔小良,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通,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安县石井镇政府家属院**。特别授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28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9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起诉数额属实,但学校经费非常困难,我们同意支付工程款,无力支付利息。
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查明事实
2009年5月4日,经公开招投标,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建筑公司)中标,于2009年5月8日与被告新安县石井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石井中心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石井中心小学将其综合楼工程交由原告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95.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同时被告新建楼房西边、北边增加了砖砌护坡和石砌护坡工程,2009年12月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经审计局审计,其工程款为1070314.23元,被告已支付958000元,下欠112100元未支付。此外原告还为被告垫付质检费6000元、图纸审查费1700元、、地质勘探费4500元监理费10000元,共计22200元,并承建合同外的教学楼前石护坡工程15167.84元。以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等14.94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要求的工程款数额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工程量计算清单、垫付费用原始发票、被告方历任领导签字认可的拖欠款总数的报告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此外,被告还应从竣工交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因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该项请求,本院对利息不再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主文
一、 被告新安县石井镇中心小学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400元。
二、 驳回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本案受理费1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安县石井镇中心小学负担。
裁判效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吕念如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