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81执1276号
申请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兴化街。
法定代表人:蒲振东,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中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符合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民申151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381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董会民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苗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