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6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蒲振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伊华,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桥,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全,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滨河大道与北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锴,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以下简称动漫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伊华及被上诉人职业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动漫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共同偿还东旺公司工程款1794637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案工程发包人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作为本案的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是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工程拥有产权,是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二、动漫学校与东旺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施工内容与职业学校发布的招标书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东旺公司中标后,本应是与职业学校签订施工协议书,但职业学校却推出动漫学校作为合同甲方与东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纵观《协议书》内容,施工内容与职业学校发布的招标内容完全一致,理应认定为对招投标约定的施工内容的继续履行。三、动漫学校与东旺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理应认定实际上系职业学校与东旺公司签订。职业学校在工程发标后,为了逃避责任,也为了避免直接与东旺公司签订《协议书》,推出动漫学校,但在《协议书》签订时动漫学校尚未成立。四、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从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到财产再到占地范围,全部高度混同,就是一套人马挂了两个牌子。职业学校在招标时以招标人形式出现,在工程验收时以建设单位出现,付款时部分案件又以付款人身份出现。五、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者之间不存在混同关系。职业学校声称政府让其在这里办学,对自己为什么占有使用东旺公司承建的工程未给出合理解释。六、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之间构成隐名代理法律关系。职业学校作为被代理人,动漫学校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与东旺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直接约束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综上,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应对东旺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职业学校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职业学校是案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的建设单位,后来伊川县人民政府以职业学校入股与深圳世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动漫学校。本案工程的招标、投标开始后,动漫学校没有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仍然以职业学校作为招标人进行了招投标活动,招标投标结束后,由动漫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并履行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漫学校作为独立社团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以职业学校和动漫学校为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单位,财产状况不存在混同为由,不支持东旺公司要求职业学校承担施工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符合本案客观真实和法律事实,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首先我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法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通知投标人中标,仅仅是完成了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前的要约行为,双方并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双方完成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承诺才作出,才能够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截至今日,职业学校并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也就无需承担任何的合同责任。职业学校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的是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二、职业学校接收动漫学校的建筑物等财产系政府划拨取得,对动漫学校的债务,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案涉工程完工后,由动漫学校接收管理使用期间,因为其他原因最终伊川县人民政府出资收回并划拨给了职业学校管理使用。施工单位如果认为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向合法接收动漫学校财产的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主张权利。三、职业学校与动漫学校的财产管理等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也不存在法人人格的混同情况。职业学校作为动漫学校股东之一,对该法人组织承担的是动漫学校章程规定的有限的注册资金出资责任。动漫学校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状况,与职业学校没有关联。职业学校对动漫学校的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结果,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动漫学校未到庭及答辩。
东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偿还东旺公司工程款179463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份,职业学校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程为职业学校校区道路及排水管网(三标段)。东旺公司参与投标,2012年7月18日,东旺公司收到职业学校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造价1236626.17元。2012年7月22日,动漫学校(甲方)与东旺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校区道路及雨污水3标。施工范围包括道路部分和管道部分,道路部分包括:182.068至183.042餐厅东侧道路,183.042向东侧至办公楼西侧再向北至182.777(办公楼附属楼西侧)包括花池两旁道路;管道部分包括:Y32(不包含Y32)向北至Y29,再向西至Y24,再向北至W16范围内所有管道。中标金额1236000元,全部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60%,经验收合格、决算完成后付到决算价的80%,剩余20%待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决算及验收约定,依据甲方认证的工程量和实际变更签证单,按投标清单报价单价进行决算,工程量变更5%内不予考虑增减。协议还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东旺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施工中合同外增加工程项目,并有工程变更,2012年9月25日竣工。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动漫学校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审核,并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天诚建工审字(2015)393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2969636.56元。东旺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1175000元。一审另查明,孙金寿自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27日担任职业学校校长。2014年6月3日,动漫学校正式成立后聘任孙金寿担任动漫学校副校长。目前,案涉工程由职业学校占有和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旺公司和动漫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通过验收,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动漫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东旺公司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审定价款为2969636.56元,东旺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1175000元,剩余1794636.56元没有支付,动漫学校应当予以支付。故东旺公司主张动漫学校向其支付工程款1794636.5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动漫学校辩称该债务系动漫学校成立之前的债务,应由投资人共同支付,一审法院认为,与东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系动漫学校,且动漫学校在成立之后,作为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委托造价鉴定,动漫学校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动漫学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东旺公司要求职业学校共同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动漫学校、职业学校系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东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存在财产混同,系同一单位,对东旺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动漫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旺公司工程款1794636.56元;二、驳回东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952元,由动漫学校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另查明,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职业学校、动漫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03民终6450号民事判决,改判职业学校向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74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工程系2012年6月由职业学校发布招标公告,东旺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职业学校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造价1236626.17元,2012年7月22日由动漫学校与东旺公司签订《协议书》。诉争工程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显示是职业学校建设指挥部作为建设单位验收,另案生效判决亦认定案涉工程由职业学校实际接收并使用,职业学校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动漫学校与东旺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系合同相对方,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东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4636.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9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2元,均由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董 鹏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