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兴华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0655091X9。
法定代表人:蒲振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941660377XT。
法定代表人:李万桥,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滨河大道与北环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锴。
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9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支付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78087元。因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9日分别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上述冻结、查封情况已详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上述载明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2021年12月22日,到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未能找到人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有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87808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87808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新阁
审判员  张锁乾
审判员  赵孟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洋
评议合议笔录
关于申请人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一案
评议合议时间:2020年12月24日
评议合议地点:执行局215室
合议庭成员:李新阁、张锁乾、赵孟欣
评议内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29日分别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银行存款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无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
上述冻结、查封情况已详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上述载明的冻结、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交,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2021年12月22日,到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县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未能找到人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有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87808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87808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