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异1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桥,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碧,该校副校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蒲振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滨河大道与北环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锴。
在本院执行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称,本院冻结的异议人账户属财政资金专用账户,该资金只能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特定项目进行支付,不能用于偿还民事纠纷的债务。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民终68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豫0329执1573号裁定冻结了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在中国工商银行17×××78的账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本院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查明本院的该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并冻结相应的财产,当然包括银行账户的存款。本案中,因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而该银行账户存款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冻结的财产。因此,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提出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伊川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孟欣
人民陪审员  杨松坡
人民陪审员  赵灵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