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35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兴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蒲振军。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