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6民初491号
原告:张现坤,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大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36588G。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河阳路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07962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石化翔舜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吉利)河阳路404号工程公司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44AJFU5Y。
法定代表人:申道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告:洛阳鑫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办事处(老城北关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4502375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现坤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石化翔舜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鑫进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现坤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现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9.5元,由原告张现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