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达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8民初4369号 原告:***,女,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吉利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中段北侧机关辅助楼GC-02幢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N446JQH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07962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沁园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角1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1475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洛阳***达置业有限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沁园春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