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尔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750号
原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民康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32486288E。
法定代表人:吉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国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被告:河南省金尔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聚集区西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87071851X。
法定代表人:余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尔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