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3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中心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民康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大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3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在案涉租赁(发货)凭证、结算清单上签字的***、***等人是否是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指派的人员、能否代表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等事实均未查清,应当发回重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焱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12元、上诉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1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