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源市邵原镇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洛阳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政府烟草生产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8626号
原告:济源市邵原镇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吉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烟草生产办公室,济源市第二行政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东,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邵原镇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家庄村委会)与被告洛阳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昌隆公司)、济源市人民政府烟草生产办公室(市烟草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柴家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市烟草办将柴家庄基本烟田土地整理项目发包给洛阳昌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洛阳昌隆公司与柴家庄村委会签订协议,将400亩烟田20厘米深耕作层交给柴家庄村委会施工,约定施工费80000元。后柴家庄村委会进行了施工,洛阳昌隆公司支付了40000元,剩余40000元未支付,后经催要,洛阳昌隆公司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柴家庄村委会提供的被告洛阳昌隆公司的住所地,无法找到洛阳昌隆公司,现柴家庄村委会也查询不到洛阳昌隆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因此,柴家庄村委会不能提供洛阳昌隆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邵原镇柴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席顺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