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占贤坤、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93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站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坤,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彩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李贺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艳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坤、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1项“依法判令被告**坤支付工程劳务费338062元及从2018年1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70598.61元(暂计至2021年6月7日),共计408660.61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坤支付工程劳务费26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坤、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坤、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坤、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15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3490元,剩余225元,保全费2563元,共计2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