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彩凤。
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小学,住所地:洛龙区太康路**。
法定代表人:姜宣敏。
洛阳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豫0311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小学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22日共进行两次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证券、股票、车辆、银行账户、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2次查询,未查到开户账户。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胡炎峰
审 判 员 周亚男
审 判 员 贾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智海
书 记 员 赵炜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