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383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女,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李科,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31302520N。
法定代表人:刘彩凤,总经理。
被告:王文建,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柳建伟,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880616251。
法定代表人:张文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文建、柳建伟、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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