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东路(租赁市场内)。
经营者:刘顺庭,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一审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彩凤,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洛阳市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洛龙区**租赁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赵艳斌
审 判 员 孔庆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尚 可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