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50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偃师市李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南昌路锦茂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错误。***、锦龙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提交的施工工程量、工程款计算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充分证明这一事实。且***曾为讨要工程款上访,还因讨要工程款被打伤。涉案杜寨小区的中标结果图能证明该小区系锦龙公司承包,应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杜寨小区系锦龙公司承建。***、***均非该项目的正式施工人员。***起诉要求***给付杜寨小区防水工程的施工费用10万元,仅能提供单方计算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款计算清单,不能提供***和锦龙公司认可的书面证据。***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曾为***施工了防水工程,但拖欠费用的具体数额无其他证据佐证,在***不能提供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书面证据如施工日志、结算资料、欠条和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