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512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12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