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512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12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