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终6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国际大厦12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有明确的送达地址,一审法院已经合法送达***拒收后再进行公告送达欠妥。对于洛阳市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送达而是直接按照***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无法送达至该公司后直接公告送达,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程序不当。综上,原判决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