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才喜诉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万运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才喜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才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正阳县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才喜签订协议,将工程转包给*才喜。该转包行为是否合法。***遭受的人身损害,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才喜对此应承担何种责任。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向*才喜追偿,原审法院判决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已向***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全部向*才喜追偿,排除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是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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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