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邦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城区小阜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晋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友娜、熊姿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真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阮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陕西邦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驻仲裁字第1259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邦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邦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元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