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225号
原告:***,又名施庆民,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魁宏,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进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新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