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65号
申请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守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辉,该公司总经理。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辉,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阳县大正太极文化养生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大春,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王圣芳,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集团)、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建工)与被申请人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股权投资公司)、正阳县大正太极文化养生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王大春、***、王圣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正阳集团、正阳建工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20)郑仲裁字第0115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的程序违法。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于2020年4月28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仲裁委未作出裁定,直接开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向法院的起诉权,又剥夺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造成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以2019年12月1日的仲裁规则为由剥夺了申请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影响公正裁决。二、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无视《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明显属于枉法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的担保行为在2017年8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明确意见,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被申请人中原股权投资公司并不能提供申请人经过股东会授权的担保决议,应视为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该担保行为对申请人无效。
被申请人中原股权投资公司辩称,1、郑州仲裁委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及仲裁庭组成程序,均符合《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未在15日内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郑州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人员。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应适用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2、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大正公司、王大春、***、王圣芳共同辩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裁决枉法,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郑仲裁字第0115号裁决书,裁决:1.大正公司向中原股权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驳回中原股权投资公司对大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王大春、***、王圣芳、正阳建工、正阳集团对大正公司的第一项、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原股权投资公司对王大春、王圣芳名下的大正公司、正阳县大春太极文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5.仲裁费434164元,由中原股权投资公司承担2425元,大正公司承担431739元。
另查明: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该仲裁案件。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意见,认定该委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九十条“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委同意的,可以适用《仲裁规则》本规则”的规定,故郑州仲裁委员会适用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并无不当。依据《仲裁规则》第十二条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异议第(三)项“当事人向本委提出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进行答辩、提交证据或者选定仲裁员并不视为承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本委对仲裁案件有管辖权”及第(四)项“本委或者本委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协议效力和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中作出”的规定,仲裁庭在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继续进行开庭,并在裁决中作出决定,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称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院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正阳集团、正阳建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正阳建工集团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阳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