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

某某与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汝南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7民初173号
原告:闫洪涛,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汝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03366。
法定代表人:杜维振,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南县民政局。住所地:汝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6005977371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原告闫洪涛与被告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汝南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闫洪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洪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