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5民初10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菊潭大街东(署右街北玄武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9872629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
被告:邱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邱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康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