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727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
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1811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195041.54元。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享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忠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