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7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义马市交警队南。
法定代表人马威,经理。
被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汝南县汝宁街道办校场街20号。
负责人金耀中。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豫1727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3755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没有查到银行存款、股票以及其他投资权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该公司已注销。但被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享有对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的到期债权,未进行破产分配。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待分配款到位后受偿,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727执114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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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关兴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