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

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7执恢2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15033-6.
法定代表人金耀中,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0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2019年5月、9月、2020年4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是:(1)***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余额太少;(2)***名下登记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豫Q×××**);(3)没有查到***的股权(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信息。
2、2018年12月28日,本院向不动产查询,没查到***不动产登记。
3、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调查:(1)牌号为豫Q×××**的摩托车是2009年4000元购买,现已无价值;(2)牌号为豫Q×××**的传祺牌汽车是***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案外人樊红军名下。
5、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传祺牌汽车(车牌号豫Q××××**),成交变现价款130368元。
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结果),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认可,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车辆已处置但不足额;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汝民初第006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关兴颜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