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7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余某某与汝南县第一建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豫汝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月25日恢复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0000元。执行过程中,余某某已受偿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727执恢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