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聚集区总部经济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兆伟,总经理。
本院执行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世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14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史 霞
审判员 刘永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