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449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曹士俊,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16733357F。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00767834123M。
法定代表人:侯俊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曹士俊、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丘春来教育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贡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业生
书 记 员 余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