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16733357T。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杨新西,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新西、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