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3民初327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王小伟,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吴永恒,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孙礼建,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曹士俊,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16733357F。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伟、吴永恒、孙礼建、***与被告***、曹士俊、河南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小伟、吴永恒、孙礼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