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异429号
异议人:常传志,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宇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区3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久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睢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心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羊羔。
本院在办理郑州金宇防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睢县久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传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常传志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东明
人民陪审员 常淑莲
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