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03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67917-7。
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世峰,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会景,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95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4519-3。
法定代表人芮绍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诉讼。
审 判 长 刘继华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