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533号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高三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莹,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平安、被告天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白冰莹,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瀚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20215元,并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息1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28日为312129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承接了被告天宇公司焦作市中站区赵庄至北业道路大修一标段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820215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520215元。被告2020年3月15日出具还款承诺:2020年5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余款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如任何一期不能按本承诺还款愿承担违约金150000元,并按月息2%,自2017年1月28日起支付利息。但被告违背承诺,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挂靠第一被告天宇公司承揽工程,二被告依法应当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所述,被告违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天宇公司、***连带支付所欠工程款,但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天宇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与天宇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同意仅让被告***个人对其承担责任,经本院释明,原告也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他转包人及自己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文丽
书记员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