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950号
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镇东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948651826。
法定代表人:韩保锋,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祥,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第三人:曹丽,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12元,减半收取1171.56元,由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