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608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侯雷振,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高三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莹,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剑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