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177Y。
法定代表人:高三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利苹,女,1975年7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利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利苹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利苹已履行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0元、利息62220元。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53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