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9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灵石县。
被告:山西晋投厦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厦门村牛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X02784750F。
法定代表人:关晓军,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177Y。
法定代表人:高三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晋投厦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8.0元,减半收取计54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