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灵石县德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9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灵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莹,女,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石县德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68024186XD。
法定代表人:赵德宏,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177Y。
法定代表人:高三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灵石县德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70.0元,减半收取计8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