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杭州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杭州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慈溪杭州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