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

***、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下墟村。
法定代表人:黄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奇,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黄河山,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审第三人:陈君萍,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尔赛公司)、一审第三人黄河山、陈君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梵尔赛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莫 菲
审判员 李民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瑾
书记员刘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