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077号
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多尔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尔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