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

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077号 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多尔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尔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